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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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六 章 解散
( 108年05月16日)
第 34 條
解散之都市更新會應行清算。
清算以理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訂定或會員大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與各項簿籍及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