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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三 章 會員大會 ( 108年05月16日)
第 7 條
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之。
二、臨時會議:經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