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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5月16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都市更新會應冠以更新單元之名稱。

非依本辦法所定程序設立者,不得使用都市更新會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