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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108年06月17日)
第 14 條
土地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協議不成,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時,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應扣除權利變換關係人之權利價值後予以分配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