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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108年06月17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權利變換關係人,指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辦理權利變換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