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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108年06月17日)
第 23 條
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將下列事項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一、更新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
二、應領之補償金額。
三、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