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如下:
一、實施者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其為法人或其他機關(構)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實施權利變換地區之範圍及其總面積。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之面積。
四、更新前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限制登記權利人、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名冊。
五、土地、建築物及權利金分配清冊。
六、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款所定費用。
七、專業估價者之共同指定或選任作業方式及其結果。
八、估價條件及權利價值之評定方式。
九、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建築物或現金。
十、各項公共設施之設計施工基準及其權屬。
十一、工程施工進度與土地及建築物產權登記預定日期。
十二、不願或不能參與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名冊。
十三、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土地改良物因拆除或遷移應補償之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
十四、申請分配及公開抽籤作業方式。
十五、更新後更新範圍內土地分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十六、更新後建築物平面圖、剖面圖、側視圖、透視圖。
十七、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分配面積及位置對照表。
十八、地籍整理計畫。
十九、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
二十、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規定應表明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之土地、建築物及權利金分配清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更新前各宗土地之標示。
二、依第八條第一項及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估定之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權利價值及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及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
三、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估定之更新後建築物與其土地應有部分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之價值。
四、更新後得分配土地及建築物之名冊。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應分配土地與建築物標示及無法分配者應補償之金額。
六、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與實施者達成分配權利金之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