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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108年05月15日)
第 12 條
採無障礙環境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