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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108年05月15日)
第 13 條
採建築物耐震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三)第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