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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108年05月15日)
第 15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含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或土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含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三、土地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

前項第一款所定完整計畫街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同時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得累計申請獎勵容積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