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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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108年05月15日)
第 2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未實施容積率管制之建築基地,及整建、維護區段之建築基地,不適用本辦法規定。但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保存或維護計畫處理之建築基地,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