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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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 103年08月04日)
第 18 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容積移轉後,送出基地上之建築物應永久保存,基地上之建築價值喪失或減損,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原貌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