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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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 112年01月30日)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相關資料送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並送請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將相關資料建檔及開放供民眾查詢。
前項資料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