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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 112年01月30日)
第 8-1 條
另一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未能完全使用部分x(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至接受基地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至接受基地當期另一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一、毗鄰可建築土地者,以其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計算。
二、毗鄰非屬可建築土地者,以與另一接受基地使用性質相當且距離最近之三筆可建築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