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區域計畫法   第 三 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 89年01月26日)
第 15-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不依前條規定期限,將案件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令其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為者,上級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逕為辦理許可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