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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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第 三 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 89年01月26日)
第 1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十五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分區圖複印本,發交有關鄉(鎮、市)公所保管,隨時備供人民免費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