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區域計畫法
第 四 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 89年01月26日)
第 18 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區域公共設施之興修,得邀同有關政府機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