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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第 四 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 89年01月26日)
第 20 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內個別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區域計畫及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分別訂定開發或建設進度及編列年度預算,依期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