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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 102年10月23日)
第 19 條
為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實施全面性土地使用現狀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圖冊(卡)記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