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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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 102年10月23日)
第 2 條
依本法規定辦理區域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學術團體或其他專業機構研究規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