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 102年10月23日)
第 22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聘請有關人員設置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辦理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任務,其設置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未設置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者,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任務,由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單位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