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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 102年10月23日)
第 24 條
各級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或辦理其任務之單位依本法第十九條所為協助或建議,各有關機關及事業機構應盡量配合辦理。其屬於區域公共設施分期建設計畫及經費概算者,各有關機關編製施政計畫及年度預算時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