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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 102年10月23日)
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擬定區域計畫時,得要求有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提供資料,必要時得徵詢事業單位之意見,其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五年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