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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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 102年10月23日)
第 4 條
區域計畫之區域範圍,應就行政區劃、自然環境、自然資源、人口分布、都市體系、產業結構與分布及其他必要條件劃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