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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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 四 章 建設與管制
( 109年01月15日)
第 13 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外必要之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應配合新市鎮開發進度優先興建,並實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