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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 五 章 人口與產業之引進 ( 109年01月15日)
第 25 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第六年起不予減免。

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