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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建設與管制 ( 88年10月16日)
第 20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開發目標、開發範圍、實施項目及開發年期。
二、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興建計畫。
三、人口及產業引進計畫。
四、公共工程建設計畫。
五、公共設施經營管理計畫。
六、財務計畫。
七、實施進度管制計畫。
八、其他應表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