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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建設與管制 ( 88年10月16日)
第 21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指住宅、商業及工業以外之行政、文化、教育、遊憩、醫療保健、交通、環境保護或公用服務等都市生活所必須之服務性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