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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建設與管制 ( 88年10月16日)
第 28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加徵地價稅之倍數,由開發主管機關會商地政、財政及管轄稽徵機關,視新市鎮發展情形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