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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新市鎮區位之選定及計畫之擬定 ( 88年10月16日)
第 3 條
新市鎮特定區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容,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開發目標。
二、開發地區範圍。
三、開發地區及鄰近地區發展現況。
四、整體發展構想。
五、開發方式。
六、拆遷安置構想。
七、開發進度及分期分區發展。
八、財務分析。
九、人口及產業引進策略。
十、配合措施。
十一、開發主管機關及責任分工。
十二、其他應表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