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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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人口與產業之引進
( 88年10月16日)
第 33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