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開發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新市鎮開發規劃設計經費項目如下:
一、新市鎮開發可行性規劃報告規劃費用。
二、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規劃費用。
三、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規劃費用。
四、新市鎮聯外道路系統規劃費用。
五、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規劃費用。
六、都市設計費用。
七、公共工程系統規劃費用。
八、其他經開發主管機關核可之規劃設計費用。
前項各款規劃設計經費,開發主管機關未及編列預算支應時,得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先行墊支,再由開發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歸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