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112年08月11日)
第 10 條
依本規則辦理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其施工必須勘驗部分,應由各該專業技師查核簽章,並依建築法令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始得繼續施工或報請竣工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