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112年08月11日)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方式執業,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之技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