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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造地施工管理 ( 88年10月05日)
第 15 條
開發人、設計人、監造人或承造人因開發計畫之實施,而有侵害他人財產、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