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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造地施工管理 ( 88年10月05日)
第 16 條
施工期間,開發人應依施工進度分期分區紀錄並拍照備查,於申報完工認可時一併送請主管機關審查。

該管主管機關應會同各有關機關隨時抽查,發現有不合格引起公害之原因者,應依契約規定令其限期改善或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