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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88年10月05日)
第 24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核准造地開發計畫而未施工者,其以後之程序,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25 條
本辦法所定各種書件內容與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 條
申請開發及造地施工許可,應繳納審查費,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審查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2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