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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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 108年06月27日)
第 11 條
依本辦法申請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電、營利事業登記或工廠設立登記。
前項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內應註明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時,自行無條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