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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 108年06月27日)
第 7 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既有合法廠房,得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及擴充動力、增加設備。

前項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者,以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規定之乙種或第二種工業區允許使用之工業類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