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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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2年05月31日)
第 1 條
為積極開發新市鎮,以促進區域均衡及都市健全發展,誘導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改善國民居住及生活環境,特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新市鎮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