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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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2年05月31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價購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支出。
二、興建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等支出。
三、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發公司,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
四、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發公司,辦理新市鎮工程規劃設計、開發及興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