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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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 87年08月15日)
第 13 條
標租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之管理維護,由管理機關依契約約定辦理。
前項管理維護業務,主管機關得委託公民營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