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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 87年08月15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之標售範圍,得包括各該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使用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