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 87年08月15日)
第 6 條
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之底價,按其興建成本、土地使用分區、位置、建築物類型、樓層、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並參考鄰近地區房地產價格或租金估定之。

如為標租時,其租金之估算並考量鄰近地價年息及其他管理維護必要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