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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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 87年08月15日)
第 8 條
決標後,得標者之押標金不予發還,逕以抵充價款、租金或租賃擔保金;未得標者,應無息退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
一、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簽訂契約者。
二、未依規定期限繳付價款者。
經依前項第一款不予退還押標金之標的物,主管機關得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