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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 87年08月15日)
第 9 條
標售、標租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無人投標或廢標時,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其酌減數額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二十。

經依前項重行公告招標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主管機關得酌減該標的物底價,並依本辦法規定重行辦理標售、標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