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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 110年07月01日)
第 12 條
承購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繳交所需定金、配合款及有關費用,簽訂買賣契約,並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書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買賣契約書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