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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 110年07月01日)
第 13 條
承購人依前條規定繳清價款,並備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文件後,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及會同承購人辦理現況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

辦理前項登記所需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承購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