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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 110年07月01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順序辦理優先出售、出租住宅:
一、未經安置之新市鎮公共建設拆遷戶。
二、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新市鎮就業家庭。
三、前款以外之新市鎮就業家庭。
四、其他政府機關主辦未經安置之公共建設拆遷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