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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 110年07月01日)
第 8 條
申請承購、承租住宅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就業機關(構)核發之在職證明文件或公共建設拆遷戶拆遷證明文件。
四、無自有住宅之切結書。

前項就業機關(構)核發之在職證明文件以申請日前三十日內核發者為限。

第一項申請書及切結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